独立执业会计师报告
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淡马锡”)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的独立执业会计师有限鉴证报告
我们对《淡马锡年度报告2024》所含截至2024年3月31日财政年度的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执行了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
指标 | 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财政年度 |
---|---|
投资组合碳排放量总和1
(吨二氧化碳当量) |
2,100万 |
投资组合碳强度2
(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新元投资组合价值) |
73 |
投资组合加权平均碳强度3
(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新元收益) |
92 |
1 四舍五入至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2 四舍五入至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新元投资组合价值。
3 四舍五入至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新元收益。
关于上述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的编制基础,可参阅附录1(“报告标准”)。
我们仅针对截至2024年3月31日财政年度的信息进行鉴证业务,并未对1)更早时期,以及2)《淡马锡年度报告2024》所含的其他内容执行任何程序,因此不对其作出任何结论。
管理层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制定合适的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编制标准,并依据报告标准编制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
管理层亦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有关编制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信息的内部控制,以防止因欺诈或错误而造成的重大错报。
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的编制,是为了辅助管理层向淡马锡董事会呈报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及根据报告标准编制纳入《淡马锡年度报告2024》。因此,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执业会计师的独立性与质量管理
我们遵守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的公共会计师与会计主体道德操守与职业守则(ACRA守则)的独立性及其他职业道德要求;该守则以诚信、客观、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保密和职业行为的基本原则为基础。
我们的事务所根据新加坡质量控制准则第一号要求,需要企业设计、实施以及运行质量管理系统(包括有关遵守道德要求、职业准则及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要求的政策和程序)。
执业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根据我们已经履行的程序以及已经获得的证据对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发表有限鉴证结论。我们根据《新加坡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修订版)——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进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并根据《新加坡鉴证业务准则第3410号(修订版)——针对温室气体报表的鉴证业务》(统称“准则”)纳入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这些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并执行工作,以对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是否出现重大错报做出结论。鉴证程序的范围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断及对业务风险的评估。
有限鉴证业务包括评估淡马锡使用报告标准作为编制选定投资组合排放指标的基础的适用性,评估选定投资组合排放指标因欺诈或错误而出现重大错报的风险,在必要时对评估的风险做出回应,并且评估选定投资组合排放指标的整体列示情况。在风险评估程序(包括对内部控制的理解)和针对被评估风险履行的程序方面,有限鉴证业务的范围远小于合理鉴证业务。
我们执行的程序包括问询、文件查阅、分析程序、量化方法和报告政策的适当性评估及与相关原始记录的核对。基于业务情况,我们在执行上述程序中:
- 评估了为编制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所制定的报告标准的合适性;
- 通过问询了解淡马锡的控制环境和编制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的相关信息系统。然而,我们并未评估淡马锡控制活动的设计、获取其实施的证据或测试其运营的有效性;
- 评估了淡马锡所制定的估计方法是否适当,以及淡马锡是否一贯执行该等估计方法。然而,我们的程序不包括测试估算所依赖的数据或另行制定我们的估计以评估淡马锡的估计;
- 针对有限的资产样本的碳排放数据与相关原始记录进行了核对。然而,我们的程序不包括确证原始温室气体排放量和财务数据;及
- 考虑了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的列报和披露。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所实施程序的性质和时间较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有所不同,且范围较小。因此,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远低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鉴于此,我们无法对淡马锡选定投资组合排放指标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报告标准编制发表合理保证的结论。
固有限制
在设计这些程序时,我们考虑了与选定投资组合排放指标相关的内部控制系统,并在适当的情况下依靠内部控制。由于任何会计和内部控制系统都存在固有的局限性,错误和违规行为仍可能发生并未被发现。
由于目前缺乏常用的普遍认可的报告框架以及可供借鉴于评估和测量鉴证对象的公认重要的实务组织,因此各种不同但可接受的测量方法被允许(虽然该等方法可能会影响针对不同实体及时间跨度的可比性)。目前针对淡马锡投资组合碳排放量的编制、披露与核查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要求或法规,因此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应与报告标准一同阅读和理解。
由于目前决定排放因素和不同气体排放组合所需数值的科学知识并不完备,且在现有科学知识范围内测量和计算排放量的过程亦存在估计的不确定性,因此对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所依赖的温室气体排放原始数据的量化受限于固有的不确定性。该等局限可能影响对淡马锡投资组合碳排放量跨时段比较的有效性。
结论
基于上述工作程序及获得的证据,我们并未发现任何事项令我们相信截至2024年3月31日财政年度的选定投资组合碳排放指标在任何重大方面未根据该报告标准编制。
分发和使用限制
根据我们与淡马锡之间的业务约定书,此报告(包括我们的结论)仅为淡马锡编制。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我们不会就我们的工作或本报告向除淡马锡的任何第三方接受或承担责任。
致礼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注册会计师兼特许会计师
新加坡
2024年7月1日
附录1——报告标准
投资组合排放指标:关于所用定义和研究方法说明
我们所采用的投资组合排放指标(如下)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如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对资产所有者的建议以及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等:
指标 | 说明 |
---|---|
投资组合总排放量4
(吨二氧化碳当量) |
投资组合相关的绝对温室气体排放量(范围一与范围二),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
投资组合碳强度5 (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新元投资组合价值) |
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归一化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新元投资组合价值表示 |
投资组合加权平均碳强度6 (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新元收益) |
每项资产的碳强度(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新元收益)乘以该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该资产的市值相对于投资组合市值的比例)的总和,以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新元收益表示 |
4 该指标在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金融机构补充指南中也称为总碳排放量(吨二氧化碳当量)。
5 该指标在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金融机构补充指南中也称为碳足迹(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元投资额)。
6 该指标在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金融机构补充指南中也称为加权平均碳强度(吨二氧化碳当量/百万元收益)。
我们的投资组合排放量包括淡马锡对上市和非上市股权的直接投资,但不包括对私募股权基金、信贷及其他资产的投资。
所呈报的投资组合排放量包括相关公司根据最新数据集统计的范围一与范围二排放量。
我们结合各公司呈报的排放数据与建模方法,并根据我们在各资产中的比例份额(即所有者权益)来测算投资组合排放量。
我们采用以下数据来源层级来测算投资组合排放量。该层级根据数据的可获性和呈报数据的及时性为考量依据:
- 公司列报的数据:公司直接向淡马锡列报,或通过在S&P Global Sustainable1列报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 公司特有的估计:淡马锡或S&P Global Sustainable1通过采用相关行业水平的平均碳强度或碳效率作为替代指标(根据收入/市值/其他相关运营测算单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归一化转换),对各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建模或估计。如果行业的平均值无法作为该公司的有效替代指标,可比同行的碳强度或碳效率数据可能作为替代指标。